《大同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9日 【打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7号)、《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办联〔2018〕1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公开公示的工作通知》(黑财农〔2018〕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区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促进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实现落实落地,提高带贫减贫效果。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按照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别公开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详细、信息真实、发布及时、运行透明、数据安全,提升社会参与度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三条 1、中央、省安排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以
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
2、纳入贫困区统筹整合范围的相关涉农资金。
3、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4、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5、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
第三章 公开主体及方式
第四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分级分类进行公告公示。
(一)区级公开主体是区政府相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大同区人民政府网站专栏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级公开主体是乡镇政府。通过乡镇政务公开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
(三)村级公开主体是村委会。通过村公告公示栏进行公告公示。
第四章 公告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告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主动全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扶贫资金分配与拨付情况。区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的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拨付时间等予以公告;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收到时间、额度、安排使用、绩效结果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区扶贫中心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对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区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由区扶贫中心予以公告。
(四)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组办发〔2018〕5号)要求,区级公示,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区扶贫办予以公告;乡级公示,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由乡镇政府予以公告;村级公示,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由村委会予以公告
(五)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区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含调整方案),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扶贫中心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区、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等情况。
(七)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于投资额度较大、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实行阶段性公告。
(八)项目主管部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村)脱贫攻坚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相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及对应的项目信息,予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九)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期限、资金构成、预期效益、监督方式等。
(十)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负责对违法违规使用扶贫资金问题整改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予以公告。
第五章 公告公示时间
第六条 网站公开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做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检查、可利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在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做到公开内容简单易懂、留痕可查、便于监督。区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应当在确定后7日内进行公开。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当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7日内公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突出做好乡村两级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层级要下到自然村。发挥好公告公示事前监督作用,提高公告公示效果,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公示公告过程中,不得拒绝公开扶贫重要信息,不得暗箱操作,不得公开虚假信息,不得缩短公开时间。
第八条 区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责任,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一并纳入检查内容。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同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12317或0459-6165921
联系人:赵芮
受理单位:大庆市大同区扶贫中心
通讯地址:大同区政府楼扶贫中心
大同区扶贫中心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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