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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30日 【打印】

 

各市(地)、县(市、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发[2019]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现就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集体资产资源全部进场交易通知如下:

一、加快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

各地要按照黑发〔2017〕7号和黑发〔2019〕1号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重点推进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场所、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2019年县(市、区)要全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并投入运营,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尽快建设成为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抵押融资、产品营销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与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开展一体化运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二、实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范围全覆盖

现阶段, 除承包农户自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机械、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到户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养殖水面使用权;集体机动地、校田地和学校处置;农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产业项目招商等。

三、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交易方式,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书等程序进行,并协助交易主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对小额集体资产资源可适当简化交易流程,大额集体资产资源须在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全省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流转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

五、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工作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操纵交易。要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不按规定进场交易、暗箱操作的行为进行纠正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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