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修订《大同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0日 【打印】同政发〔2024〕2号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修订《大同区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新修订《大同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大同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210项,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原来202项调整为206项,新增4项。(市场监督管理局3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林业和草原局1项: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第二部分为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在大同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4项。
区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黑政办发〔2023〕38号)及《大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梳理编制区、乡两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要加强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制定的实施规范和监管标准规则,加强对区、乡两级梳理编制行政许可清单工作的指导监督。要及时更新我区现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指南,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有效衔接,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平稳、规范运行。
本清单试行1年。试行期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大同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4013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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