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300002
  • 分类: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大庆市大同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29日
  • 名称: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同政办规〔2023〕2号
  • 关键字:生产安全
  • 时效:

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31日 【打印】

同政办20232

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同区生产安全事故

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9

大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应急发〔202031)、《大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庆应急发〔202044)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林牧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 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区指挥部组成

成立大同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大队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新闻传媒中心、应急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卫健局、环境保护局、商务旅游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发展改革局、民政局、通信公司、供电分局。

2.1.2成员单位职责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定的相关信息。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及境外媒体记者采访的服务与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负责调拨用于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救灾物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因救援救灾受伤或牺牲人员残疾等级和牺牲性质进行认定,并予以优待、抚恤和补助。

大同公安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区消防大队负责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筹集应急救援资金,督促有关乡镇、街道、林牧场及部门落实相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害区域的相关地质资料等支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处置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事故抢险救灾和救援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交通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区域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监测,指导环境应急处置,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提供相关技术、设备等支持。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参与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发单位有关技术、设备、产品的检测和鉴定。

区通信公司在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1.3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

3综合协调全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4传达区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

5负责与国家、省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6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办理和督促落实区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区政府为主,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区应急局外聘专家组成,负责参与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检测和预防机制

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林牧场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  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上报市政府同时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紧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按照上级要求全力配合组织救援。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请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给予支援。

4.2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别,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响应和组织、协调救援行动。

4.3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响应

1)及时向区政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时上报区政府,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4.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

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5.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

5.2 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3 信息报告

5.3.1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至市应急局及市政府,同时报送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应急管理厅,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应急管理部。

5.3.2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5.4 紧急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与事发单位沟通,实施有效的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注意事故现场重要部位保护。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和救援命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救援资质、能力和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5.6 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5.7 应急处置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或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有关机构开展保险理赔等事项。

6.2 救援总结评估和备案

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事故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于应急结束后30日内报区应急局和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 数据与通信保障

区应急局建立、完善全区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级、各类专业或非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方式。

7.2 救援装备保障

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7.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环保、机械加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抢险救援队伍。

7.4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及时启用财政预备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事故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7.5 物资保障

政府应当建立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7.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7.8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和林牧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分局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7.10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7.11 技术保障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7.12 奖励与责任

7.12.1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12.2责任追究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8.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宣传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区政府负责本地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企业与所在地乡镇、街道、林牧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媒体将事故灾难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救灾常识告知公众;教育机构要加强应对事故灾难的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防灾救灾知识。

8.1.2培训

区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8.1.3演练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各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

8.2 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https://www.dqdt.gov.cn/datong/zcjd1/202403/c05_334045.shtml

【图文解读】https://www.dqdt.gov.cn/datong/zcjd1/202403/c05_334046.shtml

【视频解读】https://www.dqdt.gov.cn/datong/zcjd1/202403/c05_3340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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