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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1年09月06日
- 名称: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同政办规〔2021〕3号
- 关键字:病死 畜禽 无害化
- 时效:现行有效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打印】同政办规〔2021〕3号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同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同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同政办规〔202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大同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规〔202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原则,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作模式,着力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病死畜禽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病死畜禽传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长效处理机制,逐步达到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根据黑农厅联规〔2021〕3号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需求,在前期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运输距离短,便于疫病防控、监督检查、区域协调等因素,优先选择已建设完成具有专业资质、业内口碑佳、处理能力强、区位优势明显、企业意愿强的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开展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业务。
(二)运行方式
1、处理对象及范围
(1)区域内养殖环节产生的所有病死畜禽以及收集的不明来源、不明原因死亡动物。
(2)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死亡动物,因疫情应急处置强制扑杀的畜禽。
(4)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依法没收的未经检疫、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2、处理方式
对全区病死畜禽全部进行统一收集,集中由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原则上养殖业主不再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病死畜禽(包括焚烧,深埋等)。规模养殖场坚持自行处理的,以及暂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养殖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在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管下,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进行处理,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三)构建运行监管机制
1、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属地畜牧部门报告。对于病死畜禽已投保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
2、动物防疫网格员配合乡镇和第三方无害化处理企业做好病死畜禽申报和收集工作。
3、保险公司负责投保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司在接到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勘验现场,通知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病死畜禽,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
4、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利用专用车辆统一及时收集、拉运、消毒病死畜禽,并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对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存档备查。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企业要建立收集、处理、产品销售等登记台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记录须由畜主、拉运人员、动物防疫网格员及监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企业要主动接受区畜牧综合服务中心、各乡镇(场)及社会监督,并于每月10日前向区畜牧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上月病死畜禽的收集、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5、合作社负责统计动物防疫网格员上报的病死畜禽信息,并同时配合乡镇和第三方无害化处理企业做好病死畜禽申报和收集工作。
6、乡镇(场)畜牧站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病死畜禽的监督、核查、统计、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接到病死畜禽报告后,及时通知动物防疫网格员到现场核实病死畜禽数量,指导监督消毒、收集、拉运等行为。
7、区畜牧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核查、统计、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加大对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网格员、无害化处理企业病死畜禽收集、处理的监管力度,配合做好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畜禽行为。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病死畜禽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到位。
四、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根据黑农厅联规〔2021〕3号文件精神,我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其它动物及产品按生猪单位折算,处理费用参照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70元标准执行,由区财政支付。
(一)生猪无害化处理区级财政补助费用。补助标准如下: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死胎)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50cm)的(体长的量法:从猪两耳根连线的中点,沿背脊线到尾根的距离),每头补助70元,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55元,区级财政承担15元;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每头补助45元,其中中央和省级承担35元,区级承担10元。
(二)其他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用。没有纳入国家补助范围的,按生猪单位折算,1头牛、马、驴、骡等大型动物折算成5个生猪单位;2只羊折算成1个生猪单位;30只禽折算成1个生猪单位;其它动物及动物产品每30公斤折算成1个生猪单位。
五、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规〔2021〕3号)通知要求“补助资金用于实施集中处理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对于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执行。
六、补助资金及无害化处理费使用管理
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中央及省市补助资金下达后,结合我区无害化处理情况,明确补助对象,将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区财政按照文件要求将上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补助对象。无害化处理费用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拨付。
七、考核验收
由区畜牧综合服务中心于合同终止前30天,按合同约定事项对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考核验收,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查阅档案、满意度测评等方式,依据量化打分,兑现合同约定费用。为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连续性、可持续性,无害化处理企业绩效考核总分高于70分,原则上有优先续签合同权。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场)要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各环节的监管单位,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
(二)强化监管,规范行为。区畜牧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规模养殖业主、各乡镇(场)畜牧站、合作社及无害化处理企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监管、指导工作,无害化处理记录、照片、监控视频等资料存档时间不少于规定期限。对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骗取保费、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确保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图文解读:https://www.dqdt.gov.cn/datong/zcjd1/202110/c05_136506.shtml
视频解读:https://www.dqdt.gov.cn/datong/zcjd1/202109/c05_136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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