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交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交中心可以通过其网站、合作机构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微信公众号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期限。首次信息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发布期限的,需经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农交中心发布转让信息内容,应当是《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初步的主体证明后可以在农交中心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
第九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转让方可向农交中心申请再次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发布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农交中心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二条 中止期限农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农交中心应当在信息发布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农交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的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中止、终结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应当在农交中心网站上公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