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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区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场地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4日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障集中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大同区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集中登记场地管理规定

场地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一)场地使用与分配

1.申请使用场地的主体(以下简称“申请方”)需向场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方基本信息、使用目的、预计使用时间等。场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2.场地分配应综合考虑申请方的需求、场地的承载能力、使用时间的合理性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场地分配后,场地管理部门应与申请方签订场地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申请方在获得场地使用许可后,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时间使用场地,不得擅自改变。

(二)场地维护与管理

1.场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场地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和标准。

2.定期对场地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保持场地的环境卫生,安排专人负责清洁工作,定期清理垃圾和杂物。

4.合理设置场地内的照明、通风、排水等系统,保障场地内的环境舒适。

5.加强场地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三)场管理的秩序与规范

1.保持场地内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制造噪音干扰他人。

2.爱护场地内的设施设备和公共财物,不得故意损坏或私自拆卸。如需在场地内进行施工或装修等活动,应提前向场地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按照规定的区域和位置摆放物品和设备,不得随意占用公共空间。

4.禁止在场地内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四)场地违规的责任与处罚

申请方违反本规定的,场地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2.暂停场地使用资格;

3.取消场地使用资格;

4.要求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条权利义务规范

   (一)社区(村)集中登记地经营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入驻集中登记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管理;

2.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个体工商户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

3.建立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经营者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4.集中登记地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在30日前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及时通知个体工商户提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

   (二)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地经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3.入驻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

4.入驻个体工商户登记住所表述应加注“社区(村)服务集中登记”字样。

5.入驻个体工商户迁出集中登记地的,应按规定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手续。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集中登记地和入驻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集中登记操作流程

(一)选择登记机构:个体工商户应首先确定所在区域的集中登记机构,并了解其具体的登记要求和流程。

(二)准备登记材料: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齐全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这些材料应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提交登记申请:个体工商户携带所需材料到集中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应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核与批准:集中登记机构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身份和经营资格。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发放相应的营业执照。

(五)公示与备案:登记机构将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公示,并报送给相关部门备案。集中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将营业执照正本悬挂在集中登记经营地。这有助于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监督,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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