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障集中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大同区社区(村)服务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去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 集中登记场地管理规定
场地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
(一)场地使用与分配
1.申请使用场地的主体(以下简称“申请方”)需向场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方基本信息、使用目的、预计使用时间等。场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应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2.场地分配应综合考虑申请方的需求、场地的承载能力、使用时间的合理性等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场地分配后,场地管理部门应与申请方签订场地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申请方在获得场地使用许可后,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时间使用场地,不得擅自改变。
(二)场地维护与管理
1.场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场地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责任和标准。
2.定期对场地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保持场地的环境卫生,安排专人负责清洁工作,定期清理垃圾和杂物。
4.合理设置场地内的照明、通风、排水等系统,保障场地内的环境舒适。
5.加强场地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三)场地管理的秩序与规范
1.保持场地内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或制造噪音干扰他人。
2.爱护场地内的设施设备和公共财物,不得故意损坏或私自拆卸。如需在场地内进行施工或装修等活动,应提前向场地管理部门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3.按照规定的区域和位置摆放物品和设备,不得随意占用公共空间。
4.禁止在场地内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四)场地违规的责任与处罚
申请方违反本规定的,场地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警告并要求限期改正;
2.暂停场地使用资格;
3.取消场地使用资格;
4.要求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权利义务规范
(一)社区(村)集中登记地经营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入驻集中登记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日常管理;
2.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个体工商户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
3.建立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所、经营者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4.集中登记地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在30日前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及时通知个体工商户提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
(二)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地经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3.入驻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
4.入驻个体工商户登记住所表述应加注“社区(村)服务集中登记”字样。
5.入驻个体工商户迁出集中登记地的,应按规定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手续。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集中登记地和入驻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集中登记操作流程
(一)选择登记机构:个体工商户应首先确定所在区域的集中登记机构,并了解其具体的登记要求和流程。
(二)准备登记材料:个体工商户需要准备齐全登记所需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这些材料应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提交登记申请:个体工商户携带所需材料到集中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应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核与批准:集中登记机构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其身份和经营资格。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发放相应的营业执照。
(五)公示与备案:登记机构将已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公示,并报送给相关部门备案。集中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将营业执照正本悬挂在集中登记经营地。这有助于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监督,确保其合法经营。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大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
公安机关备案号:230606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