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切实深化河道、小微水体管理保护,彻底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清理整治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林木、芦苇及高秆作物。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未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①采砂、取土。
②爆破、钻探。
③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④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
二、清理时间
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1月20日
欢迎广大群众对河湖“清四乱”问题及破坏河湖生态资源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区河湖长办监督举报电话: 0459-6161338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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